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批准《连州市龙头山垃圾卫生填埋场沼气综合利用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1年8月13日至2021年8月19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二楼 行政审批股,邮编:51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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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连州市龙头山垃圾卫生填埋场沼气综合利用项目变更 |
建设单位: | 连州市东康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连州市龙头山垃圾填埋场内 |
环评机构: | 东莞市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项目年工作320d,每天工作24h,项目装机总容量3MW,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2台600kW发电机组,装机容量为1.2MW,二期建设3台600kW发电机组,装机容量为1.8MW。项目年均发电量约1500万度电,其中约5%电量(75万度电)自供给本项目使用,剩余电量经升压后并入连州市本地电网。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项目发电过程所产生的尾气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中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由于项目采用的发电机组为内燃式发电机组,根据粤环函[2014]1001号,NOx排放浓度限值按450mg/m3进行控制)。 项目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规模标准限值。 (2)废水: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龙头山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处理,处理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中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达标排放。 项目产生的冷凝液收集后排入龙头山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处理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中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达标排放。 (3)声环境:项目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 (4)固体废物:固体废弃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6月8日修改单)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中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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